1. 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的详细、完备的经营情况材料;
2. 不得仅以注册地址为集中登记地、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3. 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4. 不得将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初创小微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
5. 不得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等理由拒绝开户;
6. 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等作为开户附加条件;
7. 不得出于成本收益等考虑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8. 不得以账户开立成功后待激活、预留印鉴启用等方式影响账户即开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