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要素
产品编号 |
LN072020323012M0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C1010520008127 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2020 年第32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专业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2020 年第323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两盏警示灯) |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
3.45%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适合客户 |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
本金和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规模 |
产品募集上限为5亿元,不设下限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产品认购期 |
2020年11月16日18:00(北京时间)至2020年11月19日17:30(北京时间) 1.在上述认购时段内,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购买本产品; 2.在上述认购时段内,客户可通过我行指定网点购买本产品,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
产品成立日 |
2020年11月20日 1.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产品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认购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期限 |
181天(不含产品到期日)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产品到期日 |
2021年5月20日 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算投资收益或利息。 |
认购起点金额 |
个人客户:1万元 机构客户:1万元 |
追加投资金额单位 |
1000元的整数倍 |
销售区域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所辖区域 |
工作日 |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其他 |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将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项下的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10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0%-100%,定期存款0-50%,质押式回购0%-80%,买断式回购0-50%,交易所协议式回购0-30%,货币市场基金0%-30%,国债0-50%,可转换债券0-30%,其余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我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存续期产品规模
1.本期产品规模上限:5亿元。
若本期产品在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达到本期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本期产品规模不设下限。
3.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客户认购本期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本期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资产估值方法
1.现金类
现金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本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故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6.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成本法估值;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上述资产净值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期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期产品不代表对本期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5%/年、产品销售费0.10%/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率如小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如剩余收益率为负,则客户可能面临本金部分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二)费用与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本期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其中,产品托管费为产品规模的0.05%/年、产品销售费为产品规模的0.10%/年
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的浮动管理费用;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净收益率不超过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项下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测算出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5%。
3.测算示例
本期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以每笔基础资产的预期年化净收益率为基础进行计算(但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预期年化净收益率受市场变化影响可能出现波动)。本期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经测算为4%-6%。若经管理,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获得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5%/年、产品销售费0.10%/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
1.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3.45%计算,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
2.剩余收益率如等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3.45%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剩余收益率如小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如剩余收益为负时,客户将面临部分本金损失,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投资本金、产品期限(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按日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000,000.00元,本期产品期限为181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5%,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00.00×3.45%×181÷365≈ 171,082.19(元)
情景2: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000,000.00元,本期产品期限为181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5%。在产品到期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0%,且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导致本金亏损2,000元,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00.00×0%×181÷365-2,000= - 2,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期产品存续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在网站(www.ccb.com)、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期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00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3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3.45%,则客户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00.00×3.45%×30÷365≈ 28,356.16(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一)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本期产品至产品到期日。中国建设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至客户协议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非正常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信息披露
(一)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网站(www.ccb.com/ln)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度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到期不能按期兑付或延期兑付,则于在该产品到期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自行查询。
(二)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期产品存续期内。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