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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2020年1月)

发布时间:2019-12-27

一、产品要素

产品编号

LN072016001000Y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C1010516001926

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说明书版本

2020年1月第1版第1次修订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专业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开放式资产组合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两盏警示灯)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天≤投资期<7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6%;

7天≤投资期<14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7%;

14天≤投资期<3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8%;

30天≤投资期<6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0%;

60天≤投资期<90天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2%;

90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4%;

180天≤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6%;

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8%;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适合客户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

以及机构客户

本金和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运作周期

每1个自然日为产品的1个运作周期。

工作日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期

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工作日的1:00—15:30。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渠道

1.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期内,客户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申请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仅在网点营业时间内受理。

2.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期内,客户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请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3.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购买。

巨额赎回和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

1.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2.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公告披露的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3.在每一产品工作日内,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赎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日

产品赎回期内,中国建设银行接受的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赎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实时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个人及机构客户:5万元人民币

追加投资金额单位

个人及机构客户: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销售区域

本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辖区范围销售

产品收益计息规则

1.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每笔投资本金金额、每笔投资本金参与理财的天数及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2.客户赎回申请提出日至赎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分次兑付日期间,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另计投资收益及存款利息。

3.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产品提前终止日至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日期间,投资本金不另计投资收益及存款利息。

产品用途

本产品满足客户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理财需求。

产品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浮动费用为产品管理费。

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四部分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需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其他

1.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2.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在客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销售,本产品可根据投资期限、投资金额、销售时间等不同设定差别化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归集一并运用,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10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0%-90%,定期存款0-50%,质押式回购0%-80%,买断式回购0-50%,交易所协议式回购0-30%,货币市场基金0%-30%,国债0-50%,可转换债券0-30%,其余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我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存续期产品规模

1.本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5000万元人民币。如本产品存续期内,产品规模低于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如产品提前终止,中国建设银行将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2.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产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申购/追加投资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任一个产品工作日的1:00—15:30申请申购/追加投资,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客户申购/追加投资当时划转客户指定账户里的投资本金。

2.产品存续期内,申购/追加投资投资本金自申购/追加投资当日开始参与到本产品中。

3.客户全额赎回后再次购买本产品起点金额等同于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三)赎回及投资本金和收益正常兑付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任一个产品工作日的1:00—15:30申请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接受的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赎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实时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

2.客户若选择赎回部分资金,则未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含收益)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投资本金(不含收益)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3.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在每一产品工作日内,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单个产品工作日中,产品投资本金当日累计赎回净额(投资本金当日累计赎回额—投资本金当日累计申购额)超过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日终投资本金余额的5%时,即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重新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申请赎回。

(五)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分次兑付

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工作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资产估值方法

1.存款

存款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1. 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成本法估值;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
  2.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上述资产净值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

(一)本金和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费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如不能覆盖综合客户预期收益,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和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二)费用

本产品不另行收取申购/追加投资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上述费用在计算客户年化收益率前扣除。其中,产品托管费不超过产品基础资产日均托管规模的0.02%/年、产品销售费为客户投资本金日均余额的0.8%/年。

本产品收取的浮动费用为产品管理费。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2%/年、产品销售费0.8%/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如能覆盖综合客户预期收益,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5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三)客户年化收益率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客户年化收益率测算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测算出客户年化收益率。

3.客户年化收益率测算示例

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以每笔基础资产的预期年化净收益率为基础进行计算。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经测算为4%—6%。若经管理,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获得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2%/年、产品销售费0.8%/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

(1)剩余收益如能覆盖综合客户预期收益,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即为:

1天≤投资期<7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6 %;

7天≤投资期<14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7%;

14天≤投资期<3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8%;

30天≤投资期<6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0%;

60天≤投资期<90天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2%;

90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4%;

180天≤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6%;

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8%;

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

(2)剩余收益如不能覆盖综合客户预期收益,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中国建设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和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及收益。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对于启用日之前已经购买成功且未赎回的所有存量客户投资本金,按照客户实际参与理财的天数,其中启用日之前持有部分执行原预期年化收益率,启用日(含)之后持有部分执行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但以实际年化收益率最终支付为准。

(四)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每笔投资本金金额、每笔投资本金参与理财的天数及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

:第i个投资时段客户参与理财的投资本金;

:客户参与理财天数第i个投资时段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第i个投资时段客户参与理财的天数。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万元,持有本产品6天,客户购买本产品时,小于7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6%,投资期间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变,且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2.6%,则客户收益=100,000.00×2.6%×6÷365≈42.74(元)。

情景2:假设客户于T日购买本产品10万元,T+20日赎回4万元,T+110日赎回剩余6万元。T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14天≤投资期<3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1%,90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5%。客户持有本产品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公布:自T+50日始,90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4%。客户收益为:客户本金4万元(投资期20天),T日到T+20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3.1%,则客户收益=40,000.00×3.1%×20÷365≈67.95(元);客户本金6万元(投资期110天),T日到T+49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3.5%,T+50日到T+110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3.4%,则客户收益=60,000.00×(3.50%×50÷365+3.40%×60÷365)≈623.01(元)。

情景3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万元,持有本产品6天,客户购买本产品时,小于7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30%;实际客户赎回时年化收益率等于0%,且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导致本金亏损2,000元,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收益=100,000.00×0%×6÷365-2,000.00=-2,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税收

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由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六、提前终止

(一)产品存续期内,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在网站(www.ccb.com/ln)、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存续期内,如产品规模低于产品存续期规模下限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3.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客户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投资本金100万元,实际参与理财的天数73天,实际年化收益率3.2%。

则客户收益=1,000,000.00×3.2%×73÷365=64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提前终止时的延迟/分次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七、信息披露

(一)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ln)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度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通过输入有关信息自行查询。

(二)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内,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具体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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