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乾元-天长利久(暖冬特款)”2016 年第215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
产品编号 |
LN072016215003M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有无投资经验的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 |
内部风险评级 |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认购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10亿元 |
投资期限 |
97天 |
投资起始日 |
2016年12月23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7年3月30日 |
产品募集期 |
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2日 |
计息规则 |
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4.5% |
投资起始金额 |
个人客户5万元,机构客户10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个人客户: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机构客户: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单个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但是不能超过本产品规模上限。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销售地区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将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其中,股权类及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0%,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投资比例不超过70%。投资者按其申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申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2、参与主体
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产品运作说明
1、产品规模
本产品规模上限:10亿元。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申购金额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申购,已经申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募集期内,客户申购本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在本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认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1、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销售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1%、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5%,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进行收取。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回购人或还款方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或本息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的股权类资产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仅能收回部分本金;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本金及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将为零,客户不能收回本金。
3、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本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回购人或还款方全额支付回购价款或偿还本息的情况下,需扣除产品销售费率(年化)0.1%、托管费率(年化)0.05%。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剩余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基础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则超出部分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回购价款或本息全额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5%;在回购价款或本息未能全额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回购价款或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回购人或还款方完全丧失回购或偿还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4、投资者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申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5%,投资天数为97天,则投资者的收益为:
投资者收益=10,000,000×4.5%×97/365 ≈ 119,589.04(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 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回购人或还款方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或偿还本息,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回购人或还款方不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或偿还本息,则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上述资产变现后的资金扣除理财产品托管费后返还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顺延。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变现所得资金后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2. 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相应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回购人或还款方提前回购或偿还本息,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30天,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5%,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4.5%×30/365≈ 36,986.3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如产品发生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优化或升级产品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增设产品规模上限或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产品升级或优化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成立后,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