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省份(按首字拼音排序):
安庆市 蚌埠市 巢湖市 池州市 滁州市 阜阳市 合肥市 淮北市 淮南市 黄山市 六安市 马鞍山市 宿州市 铜陵市 芜湖市 宣城市 亳州市
福州市 龙岩市 南平市 宁德市 莆田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厦门市 漳州市
白银市 定西市 甘南藏族 嘉峪关市 金昌市 酒泉市 兰州市 临夏回族 陇南地区 陇南市 平凉市 庆阳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张掖市
潮州市 东莞市 佛山市 广州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江门市 揭阳市 茂名市 梅州市 清远市 汕头市 汕尾市 韶关市 深圳市 阳江市 云浮市 湛江市 肇庆市 中山市 珠海市
百色市 北海市 崇左市 防城港市 桂林市 贵港市 河池市 贺州市 来宾市 柳州市 南宁市 钦州市 梧州市 玉林市
安顺 毕节 贵阳 六盘水 黔东南 黔南 黔西南 铜仁 遵义
白沙黎族 保亭黎族 昌江黎族 澄迈县 定安县 东方市 海口市 乐东黎族 临高县 陵水黎族 南沙群岛 琼海市 琼中黎族 三亚市 屯昌县 万宁市 文昌市 五指山市 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 儋州市
保定市 沧州市 承德市 邯郸市 衡水市 廊坊市 秦皇岛市 石家庄市 唐山市 邢台市 张家口市
安阳市 鹤壁市 焦作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南阳市 平顶山市 三门峡市 商丘市 新乡市 信阳市 许昌市 郑州市 周口市 驻马店市 漯河市 濮阳市 济源市
大庆市 大兴安岭 哈尔滨市 鹤岗市 黑河市 鸡西市 佳木斯市 牡丹江市 七台河市 齐齐哈尔 双鸭山市 绥化市 伊春市
鄂州市 恩施州 黄冈市 黄石市 荆门市 荆州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十堰市 随州市 天门市 武汉市 仙桃市 咸宁市 襄阳市 孝感市 宜昌市
常德市 长沙市 郴州市 衡阳市 怀化市 娄底市 邵阳市 湘潭市 湘西 益阳市 永州市 岳阳市 张家界市 株洲市
白城市 白山市 长春市 吉林市 辽源市 四平市 松原市 通化市 延边朝鲜
常州市 淮安市 连云港市 南京市 南通市 苏州市 宿迁市 泰州市 无锡市 徐州市 盐城市 扬州市 镇江市
抚州市 赣州市 吉安市 景德镇市 九江市 南昌市 萍乡市 上饶市 新余市 宜春市 鹰潭市
鞍山市 本溪市 朝阳市 丹东市 抚顺市 阜新市 葫芦岛市 锦州市 辽阳市 盘锦市 沈阳市 铁岭市 营口市 大连市
阿拉善盟 巴彦淖尔 包头市 赤峰市 鄂尔多斯 呼和浩特 呼伦贝尔 通辽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 锡林郭勒 兴安盟
固原市 石嘴山市 吴忠市 银川市 中卫市
果洛藏族 海北藏族 海东地区 海南藏族 海西蒙古 黄南藏族 西宁市 玉树藏族
滨州市 德州市 东营市 菏泽市 济南市 济宁市 聊城市 临沂市 日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潍坊市 烟台市 枣庄市 淄博市 青岛市
安康市 宝鸡市 汉中市 商洛市 铜川市 渭南市 西安市 咸阳市 延安市 榆林市
长治市 大同市 晋城市 晋中市 临汾市 吕梁市 朔州市 太原市 忻州市 阳泉市 运城市
阿坝 巴中市 成都市 达州市 德阳市 甘孜 广安市 广元市 乐山市 凉山市 眉山市 绵阳市 南充市 内江市 攀枝花市 遂宁市 雅安市 宜宾市 资阳市 自贡市 泸州市
阿克苏 阿拉尔 阿勒泰 巴音郭楞 博尔塔拉 昌吉回族 哈密 和田 喀什 克拉玛依 克孜勒苏 石河子 塔城 图木舒克 吐鲁番 乌鲁木齐 五家渠 伊犁
阿里 昌都 拉萨 林芝 那曲 日喀则 山南
保山市 楚雄州 大理州 德宏州 迪庆藏族 红河州 昆明市 丽江市 临沧市 怒江州 曲靖市 思茅市 文山州 西双版纳 玉溪市 昭通市
杭州市 宁波市 湖州市 嘉兴市 金华市 丽水市 绍兴市 台州市 温州市 舟山市 衢州市

热门关键字: 电子银行信用卡悦生活贵金属

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2015年第3期人民币非保本理财产品开始销售了

发布时间:2015-01-16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相关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

郑重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产品期限为64天(中国建设银行 有权对产品进行展期或提前终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两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两盏警示灯

较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投资者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客户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提醒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本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市场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相关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提前终止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9.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本产品期限,则投资面临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购本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字与盖章见下一页)

 

中国建设银行利得盈2015年第3期人民币非保本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利得盈2015年第3期人民币非保本理财

产品编号

ZH0102201501003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C1010515000537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内部风险评级

(二盏警示灯)

适合客户类别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规模上限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投资期限

64

产品募集期

20151157:00201512017:00

投资起始日

2015121

投资到期日

2015326

计息规则

1.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金额及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不计算利息。

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4.60%

投资起始金额

5 万元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1千元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及运作方式

本产品投资于(含直接投资、通过信托计划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资产类别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类金融工具(包括逆回购、银行存款等)

10%-90%

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

10%-90%

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

2、参与主体

产品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产品投资涉及信托计划,则受托人及信托保管人如下:

信托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信托财产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产品投资涉及资产管理计划,则资产管理人如下:

资产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理财收益说明

1、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和收益的承诺。

3)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承受程度,中国建设银行借助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设置了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测算出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96%,产品托管费、信托保管费、信托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资产管理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合计不超过0.36%(年化),扣除上述费用和相关交易费用,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60%。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4.60%以上的部分将作为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4)风险示例:

如果发生风险揭示书所列事项,则投资者可能将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所得收益

1)收益计算方式:投资者收益=理财金额×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但若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超过4.60%的,前述公式中的“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按4.60%计算。

2)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5万元,实际理财天数64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4.60%,则投资者收益50,000 ×4.60%×64/365403.29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四、费用及其收取方式

产品托管费:不超过0.05%/年;产品运行期间,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用以产品名义金额(即产品募集资金)为基础计提。产品到期后,托管费用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产品销售费:产品销售费为产品规模的0.20%/年。

如果产品投资涉及信托计划,相关费用及收取方式如下:

信托管理费:不超过0.05%/年;

信托保管费:不超过0.06%/年;

如果产品投资涉及资产管理计划,则相关费用及收取方式如下:

管理费:不超过0.01%/年;

资产管理托管费:不超过0.01%/年;

理财产品的信托费用及产品信托部分保管费用均以每日名义本金中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部分为基础每日计提。

 管理费: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以上的部分将作为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五、理财资金及收益兑付

1、产品到期理财资金及收益支付:

投资者理财资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品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在提前终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支付理财资金及投资收益。

3、非正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的延期支付:

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六、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产品发行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

2)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建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或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2、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七、提前终止

1、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资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5万元,实际理财天数5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4.60%,则投资者收益=50,000 ×4.60%×5/36531.51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八、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后的五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信息。如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如产品发生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