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周六表示,要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夥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并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
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援引他在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的讲话称,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他说,“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他并称,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要细化基金法的具体规则,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契约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充当普通合夥人、员工跟投规范性等更多具体问题,他表示,还有待在实践中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在认清问题本质后,借助行业公约、自律规则或监管法规,推动规范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暂时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需要理解与宽容。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