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有关交易规则,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建设银行就接受客户申请办理对公黄金积存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总则
1.对公黄金积存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开立黄金积存账户(以下简称“积存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金份额(以下简称“积存金份额”)可办理实时卖出或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原料金(以下简称“原料金”)兑换及提取。除此之外,非经中国建设银行同意,客户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积存金份额。
2.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本业务,须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授权书等中国建设银行要求的材料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线上签约渠道进行签约申请并完成企业认证,同时指定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关联的单位结算卡或对公钱包作为本业务各类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
客户使用对公钱包签约对公黄金积存业务时需指定关联对公钱包的我行基本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若对公钱包资金小于买入积存金份额所需资金,无论过渡账户资金是否充足,积存买入均失败。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在中国建设银行允许的交易介质范围内变更。变更前,客户须将全部黄金积存份额赎回或提取,确保黄金积存份额余额为零,并保证不存在生效中的定期积存计划。结算卡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延期换卡等联动的变更签约账户不受上述限制。客户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承担。
3.客户承诺申请办理本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产品适合度测试及对公客户贵金属交易风险评估问卷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业务相关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格条件及评估结果,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业务办理申请。
4.在客户未提取实物黄金前,客户所持有的积存金份额仅为一种特定权利表彰,原料金所有权为中国建设银行所有,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原料金进行任何处分,中国建设银行仅负有在客户提取原料金时向其转让物权的义务。
5.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可依法将客户的积存金份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6.客户不得诋毁、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声誉,不得攻击业务系统或与本业务相关的其他系统。
二、交易报价与委托方式
7.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黄金价格走势、交易头寸及市场流动性、人民币汇率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严重影响报价能力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价量平衡”是指本业务每个报价上都对应一定挂盘数量限制,具体挂盘数量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在本业务交易时间内,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积存金价格进行交易,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并以1克的整数倍递增。申请一旦交易成功,实时生效,如扣款时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
8.客户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发起积存实时买入、卖出交易。当客户实时买入、卖出价对应的剩余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客户积存买入、卖出数量时,交易可实时成交,否则交易不成交。
由于交易价格实时变动,实际成交价格可能与买入、卖出申请提交时的报价不一致,客户可选择是否按实际成交价格立即成交。实时交易成交后不能撤销。
9.客户也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设置定期积存计划,授权中国建设银行按计划频率与方式从客户关联资金结算账户上扣除相应资金用于积存金购买。定期积存购买频率包括按日、按周与按月。定期积存购买方式包括以约定具体金额积存或以账户余额积存,其中以约定具体金额积存指客户在定期积存计划制定时确定一个具体的人民币资金额,每个积存购买频率将以该资金额与购买时点价格计算可购买积存克数,相应资金不足购买最小交易单位(1克)积存金的部分款项留存;以账户余额积存指每个积存购买频率,系统将以客户关联本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中剩余的金额与购买时点价格计算可购买积存克数,相应资金不足购买最小交易单位(1克)积存金的部分款项留存。
10.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处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定期积存计划。客户首次设置或终止原定期积存计划后重新设置定期积存计划的,若客户设置为按日积存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首笔积存扣款日;若设置为按周、按月积存且计划起始日非本周、本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则首笔积存扣款日为本周(全周无工作日的进一步顺延至下一周)、本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若客户设置为按周、按月积存,且计划起始日为本周、本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则首笔积存扣款日为下一周、下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1.客户修改定期积存计划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修改定期积存计划只可更改积存方式(若积存方式为按具体金额积存的,可修改约定扣款金额)、短信通知是否接收选项和接收短信通知的手机号,不可变更积存起始日期及积存频率。客户终止定期积存计划的,根据客户申请时间确定生效时间。若客户在交易日17:00前终止定期积存计划,当日生效;在交易日17:00后终止定期积存计划,下一交易日生效。客户在非交易日终止定期积存计划的,下一交易日生效。定期积存计划查询分别显示生效计划与失效计划,生效计划与失效计划均只显示最近一次修改后的计划要素。
12.对于生效的定期积存计划, 在约定的积存买入时点,系统自动划转客户资金并增加客户积存金份额。受积存金最小交易单位限制,实际购买金额可能小于约定扣款金额,以实际购买金额为准。
对于以约定具体金额积存的,若扣款时资金结算账户内的实际资金小于约定具体金额,则积存失败;若可购买克数小于最小交易单位,则积存失败。
对于以账户余额积存的,若可购买克数小于最小交易单位,则积存失败。
每次因资金不足造成的购买失败情形不影响下一频次的定期积存买入。若从定期积存起始日起连续180个自然日积存失败,则计划自动终止。
13.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本业务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以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公告为准。如果客户对中国建设银行所做调整不予接受,客户应选择卖出全部积存金或将全部积存金份额进行提取,继而申请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客户接受中国建设银行调整。
14.客户可以在中国建设银行提供服务的交易时间对积存金账户上的积存份额全部或部分卖出。卖出价格为中国建设银行报出的实时卖出价格。卖出资金实时转入客户资金结算账户。
三、交易时间、渠道及介质
15.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柜面、“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申请、账户变更及销户事宜,客户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办理积存金买入、卖出,定期积存计划设置、修改、终止与查询等业务。客户须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的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建行惠懂你”APP渠道功能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6.本业务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9:10至22:30,其中原料金兑换及提取时间以上金所交易交割规则公告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金所休市、国际市场休市等需调整交易日或交易时间时,中国建设银行负责通过网点、网站、电子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对客户公告。
17.定期积存购买频率分为按日、按周、按月三个积存周期,其中客户按日定期积存的,买入时点为交易日北京时间下午17:00;按周定期积存的,买入时点为当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下午17:00;按月定期积存的,买入时点为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下午17:00。受报价更新频率限制,若17:00无报价,则买入价取17:00之后最近的一次报价。买入时点若有变更,由中国建设银行通过网点、网站、电子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进行公示。
18.客户应妥善保管本业务有关的银行账号、印鉴、密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凡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均视为客户本公司办理,并由客户承担责任。客户的有关证件、资料、印鉴等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业务规则及时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客户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客户承担。
19.为保证交易正常,客户须确保用于开展交易的交易介质的状态正常,并保证资金充裕。
四、交易操作
20.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客户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客户发现中国建设银行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
21.如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存在生效中的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限制客户使用“建行惠懂你”APP渠道的签约申请与账户变更功能,以及本业务全部渠道的定期积存计划新增与修改、实时买入功能,并限制存续定期计划扣款。
如客户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积存金交易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本业务相关协议等约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声誉等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的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同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22.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或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非中国建设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或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者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以外达成的非正常交易,并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23.中国建设银行发现客户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中国建设银行拒绝接受的客户,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24.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业务系统或本业务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对公黄金积存业务。
当本业务已达到中国建设银行业务规模上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对公黄金积存业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前述“业务规模上限”是指所有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处的积存金份额持有量总和的最大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建设银行综合黄金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国际及国内政治与经济、突发事件、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确定。
25.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及国内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剧烈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建设银行有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业务办理条件、暂停全部或部分本业务。
26.因发生第21款至第25款事件而导致成交要素有误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视情况取消交易或取消交易后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对于因第24款至第25款事件原因导致客户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本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站、电子银行、“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公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无过错的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27.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客户办理对公黄金积存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除非有相反证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业务系统的记录为准。
28.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1) 中国建设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合法等;
(2) 客户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 客户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积存金份额被查封、冻结或扣划;
(4) 客户未能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 非中国建设银行过错原因导致的业务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过错的情况。
五、交割与提货
29.客户可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积存金份额等量兑换上金所AU9999原料金,提货数量参照上金所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参数表确定。操作流程上客户须先发起提货赎回交易(提货赎回价格根据当日市场价格调整确定),获得资金后再向中国建设银行发起上金所询价交易(交易价格与提货赎回价相同),买入黄金并按流程要求办理后续提金事宜。客户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或“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发起提货赎回交易,客户申请原料金提取,需具有上金所询价交易资质。
六、业务关系的终止
30.客户可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建行惠懂你”APP等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渠道发起积存金账户销户申请。客户须在积存金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有效的定期积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积存金账户的销户。客户办理销户解约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销户申请书或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授权书等中国建设银行要求的材料,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机构办理。积存金账户销户后在下一个自然日可重新开户。
七、违约条款
31.客户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且客户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客户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并应承担中国建设银行所采取违约处理方式的一切不利后果。
八、协议生效和修改
32.如采取纸质文本方式签约,本协议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开户申请书及开户业务办理回执》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开户申请书及开户业务办理回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开户申请书及开户业务办理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如客户为个体工商户且未刻制公章的,本协议自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开户申请书及开户业务办理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有)后生效。
如采取电子方式(包括“建行惠懂你”APP等渠道)签约,客户须通过前述渠道在线阅读本协议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或其他具同等意义的按钮)之后生效,对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具有约束力。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并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布的《产品介绍及交易规则》《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3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4.经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35.中国建设银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停办或调整此业务的,在公告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做相应调整。
36.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九、客户声明与承诺
37.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客户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本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中国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客户参考。中国建设银行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客户确认其交易请求或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8.未经中国建设银行书面授权,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中国建设银行黄金积存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结算价等数据)。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客户因违反前述要求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追究客户擅自使用上述信息责任的权利。
39.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不向客户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中国建设银行分享收益。
40.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当黄金市场遭遇极端波动等情况,客户的所有投资本金及收益可能损失殆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41.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在交易日之间,黄金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客户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42.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短信通知仅为中国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
43.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中国建设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中国建设银行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44.非因中国建设银行过失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根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客户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撤销交易且不承担客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45.客户应保证在各渠道办理本业务及相关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否则由此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应对客户相关资料、信息保密,但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在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获取的客户信息,范围包括客户的公司信息、联系电话、配送地址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需要使用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客户信息的职责及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7.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业务的服务内容、客户协议、风险揭示等协议文件进行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正式公告并在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如果客户不愿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施行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终止本业务相关服务;如果公告施行之日前,客户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在公告施行之日起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48.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客户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就本协议条款向客户进行了充分说明和提示。客户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客户同意在本次和未来办理本业务时遵守本协议,自愿承担本业务的投资风险。
十、纠纷处理
49.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中国建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50.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如采取电子方式(包括“建行惠懂你”APP等渠道)签约的,签署方式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渠道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客户登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渠道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客户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或其他同等意义的按钮)即表示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全部内容。
51.客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本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客户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协议项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
52.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黄金积存业务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客户协议、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正式公告并尽可能预留合理的执行过渡期,如有需要,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如果客户不愿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施行日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终止黄金积存业务相关服务;如果公告施行之日前,客户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在公告施行之日起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53.如采取纸质文本方式签约,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黄金积存业务开户申请书及开户业务办理回执》上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认可的有效通讯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书面的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协议、文书等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
如采取电子方式签约,客户确认已在“建行惠懂你”APP等平台中预留(或后续客户联系中国建设银行更改)邮寄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客户认可惠懂你平台公告、通知等方式是其有效的送达方式。
(2)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通过上述送达方式触达客户,均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3)送达地址的变更
客户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建行惠懂你”APP渠道等方式通知中国建设银行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客户送达地址如需要变更的,还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更改。如客户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客户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4)法律后果
1)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咨询与反映。